事件缘由
丁某与李某是邻居,丁某居住在四楼402室,李某居住在三楼302室。前不久,李某在其住房302室装修时,在阳台外墙面上方设置了雨棚,对402室晾晒衣物等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为此丁某多次找李某和物业公司交涉。后经小区物业公司协调,丁某与李某达成协议:李某将302室朝南雨棚向下降至402室楼板以下,但协议签订后李某并未按约定履行。
为此,丁某又找到李某,要求李某立即履行协议,将雨棚降至402室楼板以下。李某认为,当时签订合同是基于丁某认为402室楼板属402室所有这一错误认识,其实自己所安装的雨棚位置属公用面积,并未对402室造成损害。
律师说法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毛尊超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丁某与李某分别居住在同单元上下楼层,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上下楼阳台外墙立面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公共部分,但对该部分的使用则应由上下楼层的住户据其房屋所有权作适当的分隔,并拥有相应的合法使用权,且该使用权的行使应当以“正当、合理”为限,并不得损害或者限制相邻方合法、正当、合理的使用。
302室在其阳台外墙面上方设置的雨棚,对402室正当、合理使用阳台外墙空间造成一定影响,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应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故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且该协议自成立时起即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据此,毛律师认为,李某应该履行协议,将雨棚降至402室楼板以下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