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到期租户不搬如何收房
西宁装修网了解到,市民赵先生反映,他的房客一直拖着不支付房租,按照签订的租房协议规定已经可以终止协议。但是房客不接电话也不来搬东西。赵先生现在联系不上房客也不敢动他的东西,不知道应该怎么解决这一问题,遂求助栏目。
事件缘由
西宁装修网了解到,市民赵先生说,他于2014年底与一位姓夏的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他的一套房子租给夏某居住,当时协议中约定租金为每个月1500元,违约押金2000元。房屋租期为一个年度一个周期,一次付一年的租金。第一年度租金为1.8万元,第二年度的租金随市场价变动进行调整,夏某应提前30天交付房屋租金,即下一年度的租金需在上一年度年底前支付,如果夏某拖欠租金超过30天,系违约行为,他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房屋,违约押金归原告所有。租赁合同签订后,夏某如期交纳了2015年度、2016年度的房屋租金。2016年底,双方因租金高低问题发生矛盾,夏某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交纳租金。2017年1月,他打电话想通知夏某交房租,可是夏某一直不接电话,后来他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后又再次通知,要求夏某在2017年1月30日之前自行搬离房屋,双方租赁协议解除,可是夏某不但不支付租金也未搬离房屋。现在夏某自己住到了其他地方,但他不接电话也不来搬东西,这种情况赵先生如何收回自己的房子。
律师说法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期限,现夏某逾期拒不支付租金,赵先生可以解除合同,而《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间届满,夏某应当按照约定返还租赁房屋,并具有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的义务。如果夏某一直不搬离,赵先生可通过法律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