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西宁装修网小编了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的通知》精神,西宁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有了以下六大调整。
调整一:父母子女互提公积金放开
张女士今年60多岁,有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今年女儿买房急需用钱,可她的女儿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了今年新调整的政策,她的女儿就可以从她的名下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
缴存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购房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此前,父母子女互提业务仅限于缴存职工之间和未成年子女购房,此次调整将父母子女互提业务全面放开,将不是缴存职工的父母和成年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子女纳入覆盖范围,不再要求购房人是缴存职工或是未成年子女。
调整二:公积金支付维修基金放开
以前买了新房还要支付一大笔配套设施和维修基金,购房者倾尽所有才能住进新房,现在公积金可用来支付维修基金等住房配套费用,省了不少入住费用。
缴存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住房时,发生的住宅维修基金及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等购房配套支出费用,切实减轻了职工购房的压力。以上税费在取得票据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
调整三:还贷不再限制购买所属地
以前住房公积金只能限于偿还省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在政策放宽后,缴纳西宁住房公积金的住户也可以贷款购买省内其他地区的住房。
缴存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可用于偿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个人住房贷款,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此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限于偿还配偶、父母、子女在省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次调整后,不再对住房贷款品种和地区有所限制。
调整四:物业费可用公积金来支付
可用于物业费的支付,真正让百姓体会到了一种最实惠的服务理念。
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委托缴存单位,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物业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以账户余额为限。目前,已临近年底,为了及时将支付物业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前期准备工作,首次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可在12月份完成。
调整五:最长贷款期限放宽为30年
以前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很多人因为考虑贷款期限短,无法按时还贷所以自动放弃使用公积金,而如今贷款期限延长,这不能不说是个利好消息。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放宽为30年。
调整六:职工的实际贷款额度提高
放宽贷款条件限制,以前购买二套房必须首付30%,现在下调至20%,大大减轻了购房者的压力。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到20%。缴存职工及共同借款人按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连同职工实发工资、奖金等薪酬计入可支配收入,综合评价职工还款能力。同时,将贷款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上限由50%调整至60%,上述措施切实提高了缴存职工实际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