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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住房公积金用途放宽 另简化公积金提取使用方法

来自:xn.zhuangyi.com日期:2015-11-04 14:25:31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精神,促进职工住房消费,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的通知》。

  青海公积金新政如下:

       青海住房公积金用途放宽

      《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存职工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不仅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住房时所发生的住宅维修基金,以及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等购房配套支出费用,而且可用于偿还直系亲属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另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委托缴存单位,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度物业费。

  此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放宽为30年;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到20%。

  缴存职工及共同借款人按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连同职工实发工资、奖金等薪酬计入可支配收入,综合评价职工还款能力,提高职工实际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此前,为方便职工办事,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还简化了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出台相关措施:自2015年10月1日起,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均不需要单位审核盖章。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再填写《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授权《委托书》。

  11月2日,小编从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省级住房公积金再次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方面办事手续。

  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取消单位审核盖章环节,不再填写《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委托书》。

  职工提取本人公积金支付自住租赁住房租金的,不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异地商品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的,不再提供首付款收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的,不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还款明细清单。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偿还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和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

  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单位审核盖章环节。

  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要求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法依据户口簿、离婚证判断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请借款申请人出具婚姻状况承诺书。

  职工申请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月收入较低需要第三方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的或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需要保证人担保的,一并填写新版《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不需另外提供《第三方共同借款人承诺书》或《保证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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