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根据《西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九条规定,新建的住宅、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1、多层住宅(未配备电梯)按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2、多层住宅(配备电梯)、别墅按每平方米70元标准交存;3、小高层、高层住宅、办公用房按每平米80元标准交存;车库、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
另据介绍,该局于2015年3月20日下发《关于做好西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新旧标准衔接等具体问题的通知》,维修资金收取标准还应该遵循“同一幢楼同一标准”的原则。
如果是商品房,那么商品房以楼幢的预售许可证核发日期为准,2014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房屋维修资金按旧标准收取。
而其他类型房屋,如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等其它类型房屋则应该以楼幢的施工许可证核发日期为准,2014年2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其房屋维修资金按旧标准收取。
目前,该局已要求西宁市各开发企业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收取房屋维修资金,对应按旧标准收取维修资金,但在实际收取过程中按新标准进行收取的业主,应及时下发退款通知进行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