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2年就买了这套房子,可交房时间已经过去了好几个月,我还没有拿到钥匙,真是急死人了。”近日,西宁市民李先生反映,他买的房子已经超过了交房时间,现在开发商也没有给他们一个说法,遇到这种事情,业主该如何维权?
4月28日,李先生告诉记者,他2012年买了一套期房,合同上写明2014年2月份交房。现在交房的时间已经过了两个多月,开发商让他再等一个月。李先生说,他买这套房子本打算当婚房,眼看婚期将至,房子却没有交付。于是,他找开发商索要延期违约金,可开发商找出一大堆理由来推卸责任。
对此问题,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的王平律师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开发商的义务是按时向买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房屋。只有出现“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且开发商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时,才构成开发商延期交付的法定免责条件。对于赔偿违约金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按此规定,开发商与业主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赔付。实在不行,李先生也可以采取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